問題編號:[184306] 問題標題:關于退保事宜咨詢 問題內容:您好,海關老師! 我司2012年10月因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從國外退了一批產品回來,當時向上海海關交了近60萬的保證金,保證在6個月內再出口。問題是在再出口報關時把貿易方式寫了“一般貿易”,而不是“維修物品”,目前申請修改報關單,報關行認為難度太大,不知道還有其他的救助措施沒有? 多謝! 問題分類:[其它] 投送單位:上海海關 答:簡要回答: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,原來出口貨物應是進境維修,按照“修理物品”申報進口,而不是退運,所以再次出口仍應以“修理物品”申報出口。如果當初以“退運貨物”申報進境的,那么再次出口應以“一般貿易”申報出口。對于事后的報關單修改與撤銷的問題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43號令)已有明確,請查詢后按要求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