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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海關:退運貨物折價問題貿易方式為退運[114375]
問題編號:[114375]
問題標題:退運貨物折價問題 貿易方式為退運
問題內容:您好!首先感謝貴關的及時解答,此票貨物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。我公司于08年4月出口一臺設備,由于質量問題現(xiàn)需要退回國內,而且此國外客戶一直未付款,我司也沒有形成核銷退稅。根據(jù)海關規(guī)定出口貨物超一年的需要繳納關稅和增值稅,但是該設備的使用年限一般為3年,經(jīng)過不到2年的時間,該設備在國外已經(jīng)嚴重老化,大部分零件已經(jīng)無法使用,而且一直在露天存放,得不到專業(yè)人員的維護和保養(yǎng),所以其價值已經(jīng)遠遠低于出口時的價值。請問在種情況下,我司申報進口時可否按該設備折舊后的金額申報? 急,盼回復!謝謝!
問題分類:[貨運管理] 投送單位:天津海關
答:您好 依您所述應該不低于原出口貨物價值。建議您聯(lián)系實際通關的口岸海關咨詢辦理,以其答復為準。